您的位置: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 详情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十问答”⑦

发布日期:2023-11-13 作者:admin 审核人: 审批人:

1.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5.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内。

6.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答: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7.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8.解除查封、扣押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9.冻结存款、汇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10.催告是否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

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来源:漯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