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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十问答”⑤

发布日期:2023-10-30 作者:admin 审核人: 审批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有何注意事项?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明确写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

3.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必须体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答: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

4.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5.拟作出何种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

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当事人?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8.邮寄送达需要选择哪个快递公司?

答: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只能通过中国邮政EMS,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

9.电子送达如何计算送达日期?

答: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0.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哪种情形?

答: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来源:漯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