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 详情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十问答”④

发布日期:2023-10-23 作者:admin 审核人: 审批人:

1.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2.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何影响?

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两类?

答: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4.何种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什么情况下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答: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现场照片证据制作时需要注明证明事项、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执法人员信息,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

7.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时如何处理?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并采取音像记录形式予以记录。

8.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我省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0.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调查终结报告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调查经过、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对案件定性分析、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并提出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建议。

(来源:漯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