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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十问答”③

发布日期:2023-10-16 作者:admin 审核人: 审批人:

1.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4.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5.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7.不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8.什么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0.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有何后果?

答: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漯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