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漯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30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30条措施》业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5日
漯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
1.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和市场保供物资生产企业及其产业链配套企业快速、有序复工复产。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复工安全前提下,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审批手续,协助组织工人复工,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防疫物资短缺等问题,尽快恢复产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2. 组织其他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逐步恢复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3. 加快新落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的审批和服务。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加强融资支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4. 提供环保政策服务支持。对复工复产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上门提供政策服务,支持企业落实环保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5.支持疫情防控物资和市场保供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和市场保供物资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由市“三大改造”资金优先支持、及时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
帮助企业纾难解困
6.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 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缴存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8. 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企业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税务部门依法依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应急稳岗补贴,给予特殊帮扶,发放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2个月房租,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市场化载体,受益财政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12.加大政府采购和储备力度。因疫情防控需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形成库存的,落实政府采购和储备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3.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持续开好服务企业周例会,及时了解、收集企业实际困难,在疫情防控期间,搞好点对点的协调服务,解决企业生产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第一时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三
加大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4.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15.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16.加强重点企业融资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除享受金融机构利率优惠外,由受益财政对新获得贷款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额部分进行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17.发挥各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医院、药品和医疗设备生产及流通等企业的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和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各商业银行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18.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发挥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独特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期内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同期,对市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市场保供重点企业要保证流动资金需求,贷款利率在去年市辖农村信用社贷款平均利率基础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下浮20%以上,市场保供物资生产企业下浮15%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省农信联社漯河市办公室)
19.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控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快速理赔。(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20.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受当前疫情影响可能出现本息归还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提前申请展期、无还本续贷、变更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等举措,解决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后顾之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推广履约保证保险,为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21.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政府性担保机构作用。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充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各级财政要尽快落实增加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增加担保能力。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各政府性担保机构要保证为贷款到期企业提供持续担保服务,同时降低担保费和企业保证金30%以上。各银行对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贷款不得提高门槛,增加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市发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22.充分发挥企业过桥基金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市场保供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按贷款审批额100%比例申请使用过桥基金,企业保证金和过桥基金使用费下浮50%。(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投集团)
23.协助企业争取应急贷款。协助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完善边界条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应急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城投集团、市发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24.支持重点企业上市。对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市场保供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加强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完善条件,优先支持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四
加强要素保障
25. 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应急机制。落实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适用于跨省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A证,市工信局负责办理适用于省内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的B证,市商务局负责办理适用于省内应对疫情各类生活物资运输的B证,市、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办理适用于市域内运输的C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持证车辆顺畅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26.强化项目联审联批。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工作机制,对上半年计划新开工的省定、市定重点项目,全面落实联审联批和网上审批,提高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效率,同时做好在建项目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即可迅速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27.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帮助企业在用工、用热及煤电油气运等方面加大协调力度,确保企业正常运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28.加大补短板强弱项力度。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应急物资生产储备等存在的短板,加大向上争取和地方财政投资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培育医疗器械产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29.提升产业链水平。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的食品产业复工复产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建立产业联盟、产业信息公共平台和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在区域内形成产业链体系,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构建完善丰满的绿色食品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30.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和项目。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要抢抓国家出台财政、金融、促消费、扩投资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机遇,加强项目谋划,精准做好对接,积极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
以上措施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其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咨询电话:0395-313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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