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关党委负责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机关党委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阳光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阳光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