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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漯河市科级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4 作者:管理员 审核人:管理员 审批人:管理员
 

          漯河市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科级干部队伍,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和我市改革开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原则
     1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3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能够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6)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3)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任科员级职务满3年以上;
  
4)年度考核近2年优秀或近3年连续称职以上;
  
5)身体健康。
    5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6、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三、选拔任用程序
    7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进行之前,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公布有关考察工作的方法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8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组(党委)主持,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单位人员特别多的也可以根据情况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9
、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实行“民意否决”。
     
民意否决是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一个职位推荐票位于前3名的干部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民意测评的范围原则上与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民意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者对拟提拔对象发表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明确意见。根据民意测评结果,赞成票率在50%以下(含50%)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赞成票率=赞成票数/参加测评总人数×100%)。
     10
、组织考察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考察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个别座谈;考察拟任副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业务相关科室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个别座谈。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座谈范围。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所考察的科级干部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1)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及民意测评情况。
     11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单位党组(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组成。负责考察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12
、集体讨论决定。根据考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提出对干部的任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党组(党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任职
     13
、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在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备案和任职手续。
      14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试用岗位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考核情况和单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15
、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工作部门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提拔聘任的职务实行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间享受试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取消试聘期,正式聘任;基本合格的,延长试聘期半年;不合格的,解除试聘职务,恢复试聘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间享受所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聘任期满,职务自行免除。续聘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不再续聘的,恢复聘任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16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17、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
    18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通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推荐);
4)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回避
    19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个别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任职时间可适当放宽。同一科室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
    20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原籍或成长地任职。
    21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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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管理、任免,市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实行备案管理。
     23
、市直单位及部门管理机构内的正、副科级职务的任免、取消或延长试用()期的,实行事前备案。单位党组(党委)对干部职务任免、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等事项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待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并复函后,再正式下文公布。各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单位人事科长(干部科长、党办主任),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初步任免意见,按照事前备案的办法,报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复函同意后,再正式下文公布。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职务任免,按照漯组通〔199752号文件执行。
   
事前备案任免职的,应报送以下材料:(1)干部任免请示;(2)干部任免呈报表;(3)干部考察材料;(4)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属平级调整任职的科级干部,不再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事前备案取消或延长试用()期的,应报送的材料:(1)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请示;(2)干部考察材料;(3)党组(党委)会议记录(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少的、属本部门或本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的要有专项说明材料。
   24
、单位配备的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任免意见,同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纪委审查同意后,市委组织部再按照干部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函。
      25
、宣传文化系统的科级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任免意见,同时向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按照科级干部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函。
      26
、政法部门各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任免前在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同时抄报市委政法委。
       27
、实行综合备案制度。每年年底,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将科级干部情况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备案。备案范围是:县区委各部委正副职,县区直科()级机关党政正副职,乡(镇、街道)党政正、副科级干部;市直正县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市直副县级党政群机关副职及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副县级事业单位党政副职及内设科室正、副科级干部。
      28
、市直单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应占一定数量,35岁以下的干部应占1/4以上。科级领导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改任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
      29
、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职数配备干部。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职数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科室设一职;四至七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两副;人数特别多,下设室(队)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30
、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31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2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别的标准执行。
    33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八、纪律和监督 
   34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6)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组(党委)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7)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8)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5
、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由党组(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6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7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本系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38
、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39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2)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定期检查分析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5)市委组织部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备案,对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不予承认,人事部门不予兑现工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40
、本办法由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4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