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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参考标准

发布日期:2018-03-07 作者:admin 审核人: 审批人:

一、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参与邪教活动。

二、政治思想消极。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散布消极落后甚至反对共产党的思想言论,产生负面影响。

三、宗旨观念淡薄。缺乏群众感情,与群众高对立;不维护甚至侵犯群众的正当权益,私信严重,与民争利。

四、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拖后腿,造成不良影响;丧失党性原则,对歪风邪气不批评甚至支持;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推诿退缩。

五、组织纪律涣散。不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不维护党的团结甚至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工作、劳动纪律,自由主义严重。

六、法制观念淡薄。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不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甚至怂恿、支持、组织、参与非法群体性上访或无理越级上访;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严重侵占或破坏公共设施。

七、工作作风飘浮。工作拈轻怕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存在严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骗取名利。

八、廉洁自律松懈。不遵守廉政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九、道德行为扭曲。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赡养老人,不尽抚养子女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生活奢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十、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党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在党员民主评议中评定为“不合格”等次。